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引发的行政案件进行案外调解,成功化解了劳动者赵某与用人单位宁波某公司之间的纠纷。
赵某与妻子李某、父母、子女共同居住在上海。赵某与位于宁波的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因家与公司距离较远,赵某在宁波购置了一套公寓用于工作日居住,休息日则自驾、搭车或乘坐高铁往返两地。2020年8月某日晚,赵某自行驾车从上海回到宁波的公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经事故责任认定,赵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2021年3月,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赵某的妻子李某不服,将人社局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李某上诉至宁波中院。
二审中,赵某仍处于昏迷状态,且其一家已基本花光所有积蓄。赵某的参保地与实际用工地点也不一致,即便赵某被认定为工伤,还需经历仲裁、诉讼等程序,才能获得赔偿。
承办法官认为,从一次性解决当事人实质诉求的角度出发,本案适宜通过案外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避免因程序空转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法官多次与李某和公司沟通释明,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得以在一个月内拿到所有赔偿款项。后李某向宁波中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审结后,承办法官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降低企业风险等角度向公司提出司法建议,该公司表示将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城生活劳动者为了上班在休息日最后一天返回工作城市的途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赵某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系典型的双城生活劳动者,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其往返于上海与宁波的路线已经形成一定的规律性、固定性。为保证周一按时上班,其于周日晚提前返回宁波住所地,时间和路线均符合常理,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若苛求赵某必须于周一当天上班出行才构成“上下班途中”的要求,显然不利于对双城生活劳动者的保护。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人力资源自由流动,异地就业、双城生活的现象愈发普遍。面对这种新的就业模式,用人单位应持续完善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承担起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关部门亦应当对此予以更多关注,化解劳动者维权中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