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尔古达哈、董若辉等1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尔古达哈、董若辉、赵亿3人被判处死刑;郑超群、李翠红、王祥光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唐精彪等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刑罚。对尔古达哈等3人的死刑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4月,尔古达哈因故意伤害他人负案潜逃至缅甸,靠赌博筹集了一定资金。2018年初,尔古达哈筹划从缅甸老街等地向国内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董若辉等人通过互联网诱骗国内求职人员至缅甸,采用扣押手机和身份证、安装定位软件、言语恐吓、拍摄吞毒视频等方式迫使被招募人员采用体内藏毒或体外带毒的方式向国内走私、运输毒品。部分被招募人员在暴力威胁或金钱利诱下成为运毒人员,按尔古达哈等人的指挥、安排向国内走私、贩卖、运输毒品,部分人员反复多次运毒或被推荐成为管理人员。尔古达哈邀约他人对组织内成员进行监控,该组织成员还威胁恐吓勒索被招募人员及其家属钱财。
在该犯罪组织存续近一年的时间里,该组织先后在缅甸的老街、木姐、新地方等地建立发货点或吞毒点,并在四川成都、云南昆明等地建立排毒点,接收毒品并交与下家,作案20余起,形成了从缅甸边境至四川、云南等地的走私、贩卖毒品通道,走私、贩卖、运输毒品30余千克,非法获利数百万元。毒品被贩卖到四川、云南、陕西、重庆等省市的十余个城市,严重妨害了国内社会管理秩序,残害了毒品流入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尔古达哈为首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对尔古达哈、董若辉、赵亿、郑超群等人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其中,尔古达哈负责整个组织架构的人员安排、制度管理、组织运转、薪酬发放等,策划、组织、指挥毒品犯罪,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照该组织所实施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董若辉接受尔古达哈的直接领导,负责管理其他组织成员,并积极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系以尔古达哈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赵亿等人招募、管理运毒人员,系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应与其各自参与和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