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巡回法庭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审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新疆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罚;禁止其中2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于天然水域自行从事水产品捕捞作业;对查获的渔获物进行增殖放流无害化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间,王某、马某、赵某、魏某4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偷用下网、下地笼等方式多次非法捕捞野生河鲈鱼、东方欧鳊等渔获物,出售涉案水产品价值达13万余元,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此案审理期间,承办法官深入走访水产科研、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充分听取水产专家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建议,促使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增殖放流、公开赔礼道歉等内容的调解协议。
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基础上,法院以4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禁止赵某、魏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于富蕴县天然水域自行从事水产品捕捞作业,依法对查获的渔获物进行增殖放流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