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16日讯 (记者 杜丁) 今日,国家卫健委等十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针对《指导意见》,国家卫健委官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及解读问答”。
其中,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解读称,《指导意见》主要从优化生育休假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两方面来进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提出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结合实际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明确相关各方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针对《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解读称,提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等3项措施。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房源情况及时调换。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