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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新规出台

2022-05-16 13:34:58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5月16日消息 天津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我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行银行托管模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2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天津市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银行托管模式,即将政府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的全程全额资金监管模式,调整为政府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主体的资金托管模式。

《通知》指出,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10家受托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农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渤海银行天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商银行、浦发银行天津分行、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存量房屋交易当事人选择接受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服务的应当选择上述银行办理资金托管。交易双方与托管银行共同签署的托管协议中包括“托管资金孳息约定”。

《通知》明确,买卖双方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托管银行的资金托管服务。接受托管服务的,交易当事人自行选择托管银行并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由托管银行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买房人如果需要办理银行贷款的,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依据托管协议支付至卖房人的收款账户。交易双方选择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托管服务确认书。交易双方对未纳入托管的交易资金自行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办理银行托管后,如果选择自有交易资金进行托管的,托管商业银行会在转移登记审批后,也就是产权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如果还对贷款资金进行了托管,托管银行会在贷款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5月15日前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的监管交易,继续按照原资金监管方式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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