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严重暴力犯罪大幅减少,轻微刑事案件急剧攀升,“醉驾”案件已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同时,伴随着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实施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两抢一盗”等传统犯罪占比下降,一些严重违反经济社会管理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网络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新类型犯罪增幅明显。面对刑事犯罪结构的显著变化,犯罪数量的激增,要求我们执法司法机关转变司法理念,精准科学因应。如果简单地将过多罪行较轻的人都送上法庭、关进监狱,短时间看确实起到了打击犯罪的作用,但同时也会导致打击面扩大,从长远看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因此,执法司法机关要在保持对暴恐、黑恶势力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对于绝大多数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在执法司法中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消除社会戾气,释放司法善意,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针对大量轻微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事实,要正确认识刑事强制措施的作用,在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能有效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法律制处理时,要尽可能采用非羁押候审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羁押对被追诉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过滤把关作用,通过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依法准确适用,将部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谅解、矛盾纠纷已经化解的行为人进行审前过滤,避免将大量轻罪案件行为人贴上犯罪的标签。否则,对轻罪案件行为人动则逮捕羁押、起诉判刑,不仅容易制造行为人及其家人与社会的对立,而且由于被贴上犯罪标签,会给其本人、家庭成员带来沉重的社会压力和负面影响。此外,长期被羁押在监管场所不仅耗费大量公共财力,而且还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行为人顺利回归社会。相反,通过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有效避免这些副作用,通过释放司法善意促进行为人深刻反省、认罪悔罪,尽早回归社会正常生产生活。
要坚持法理情相融。这里所说的法理情,就是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就是办案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如果在办案中只是简单裁剪事实、套用法条,单纯就法言法,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不考虑每个案件的纷繁多样,不评估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动机与目的,忽略案件发生背景、起因、过错情况、文化背景等因素,不平衡法、理、情之间的冲突,司法决定就会背离社会伦理秩序,违反社会大众司法认知,脱离社会共识,伤害人民群众朴素的道德感和正义感,引发法律职业群体与社会大众法律情感的撕裂,最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执法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不能满足于只要有法律依据或者不违法的确信,而要在办案中不断往返于法理情之间,在准确把握刑法规范保护目的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司法的人道主义关怀,有效彰显法律的内涵和意义,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性、反映民情、表达民意,将司法决定的专业性和社会大众的朴素的法律认知有机结合起来,让司法决定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实现良法善治。
要传导正确的社会导向。作为新时代的执法司法人员,应当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应当在执法司法中依法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防止法律被肆意践踏和随意突破。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具体个案中法律规则的适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社会大众鲜明传递我们社会应当支持什么、约束什么、反对什么的社会价值取向,引导诉讼当事人依法理性合法表达诉求,教育社会大众明辨是非、尊重规则,敬畏法律。例如,在认定正当防卫中,就是要从防卫人的立场出发,充分考虑案发时的环境、力量对比、行为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紧张情绪等因素,充分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立法精神,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在新媒体时代,要通过公开听证、法庭教育、文书说理、检察开发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将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过程展现于外部,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更能理解和认可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意见,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
要推进诉源治理。在办理因家庭、邻里、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中,不少执法司法机关满足于守住形式上不违法的底线,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习惯性地把案件一捕了之、一诉了之、一判了之。办案活动不但没有化解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积冤,反而因司法决定在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之间制造了新的仇恨和对立,引发申诉上访甚至对抗,埋下社会冲突隐患。这就要求更新司法观念,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执法办案中做好认罪认罚教育和转化工作,结合办案充分开展释法说理,疏导双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误会和法律疑问,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寻求和解谅解,引导被害人理性合法地表求司法诉求,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轻缓化处理,把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层,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刑事诉讼过程不再是单纯惩罚犯罪的活动,而是化解社会矛盾、培植社会公众宽容精神的司法实践,既解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他们之间的心结。(作者系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