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日前制定出台的《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规定,学校使用校外配餐企业应严格遵守选取确定程序,由本校学生家长,从备选配餐企业中,投票选定服务本校的最终配餐企业。
根据办法,第一步,由天津市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本区校外配餐准入企业,不得少于10家;第二步,学校成立由学校、家委会成员、家长代表组成的配餐企业选取工作小组,在准入配餐企业中遴选出不少于3家备选配餐企业;第三步,由本校学生家长,从备选配餐企业中,投票选定服务本校的最终配餐企业,以及最终的餐标。最终选定的配餐企业数量不得超过2家。
该办法还规定,为中小学校提供校外配餐服务的企业应具备12项基础条件。要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须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服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的监督。
此外,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学生及家长在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中的参与监督形式,家长代表可入校陪餐,可查看学校“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信号,可前往配餐企业实地抽查走访,可对学校配餐进行满意度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