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评价营商环境好坏的风向标。爱辉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风险意识。近日,该院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结一起非诉执行和一起执行异议案件,通过公正裁判敦促企业诚信经营。
案例一 故意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如意算盘终落空
黑河市某公司在被行政处罚后,几个股东一番商讨后申请注销了公司。本以为可以逃过一劫,高枕无忧,但没有想到如意算盘终落空。
2021年12月,黑河市某行政机关对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收。因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该行政机关经催告后,于2022年9月向爱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审查中发现该公司已申请注销,某行政机关撤回了执行申请。2022年11月,该行政机关将被执行人变更为公司股东刘某、孙某、宋某后再次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股东刘某、孙某、宋某分别出资35%、50%、15%。2022年4月,三位股东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对公司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并承诺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企业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2022年5月,公司正式注销。
爱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三股东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注销公司,其行为存在故意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的嫌疑。
依据三股东注销时的承诺,刘某等三位股东对该公司注销登记前未清算完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将刘某、孙某、宋某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规定。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执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30万元内容,限被执行人刘某、孙某、宋某在收到裁定书三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中,公司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后,非但不履行义务反而企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处罚。法院依据公司股东签署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及有关规定,依法准许了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打击了不诚信行为,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二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可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
黑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人赵某向爱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维护合法权益,赵某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追加公司股东吴某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股东吴某持股51%,江某持股49%。出资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前以货币形式缴足。但吴某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爱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应该严格按照认缴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但经审查,吴某尚有25万元出资未到位,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已履行出资认缴义务。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人赵某请求追加吴某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吴某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吴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25万元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诚信既是各类市场主体必须践行的行为准则,也是能够为自己带来实际利益的无形资产,是赢得消费者和市场的可靠保证。随着公司成立门槛的降低,很多公司采用认缴出资方式成立公司,但作为公司的股东,本应如实出资,如出资不实,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申请将依法纳入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