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黑龙江省水利厅的消息,近日,黑龙江省发布了第5号总河湖长令——《黑龙江省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方案》,推动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向小微水体延伸,解决河湖污染源头问题。据了解,小微水体是指持续存在且有一定水面面积的水体,主要包括尚未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的闭流区泡泽、沟渠、坑塘、塘坝等水体。
5号令要求,要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小微水体河湖长体系。在现有河湖长制组织体系范围内,合理设立小微水体河湖长,明确河湖长职责。县级总河湖长对所辖区域小微水体治理管护负总责,统筹协调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县级河湖长是小微水体治理管护第一责任人,协调解决管护中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乡级河湖长对辖区内小微水体治理管护负直接责任,负责管护具体工作;村级河湖长组织小微水体日常保洁工作,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发现问题。省、市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河湖长制向小微水体延伸工作。
5号令中指出,在开展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中,要做好基础工作,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对辖区内小微水体进行全面排查,精准掌握小微水体数量、分类、分布等具体情况,建立县乡村级小微水体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纳入省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
全面推动小微水体综合治理,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小微水体治理纳入本级乡村建设、水污染防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规划,结合本地治理任务,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完成时限,以控源截污为根本,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水系连通等综合措施,开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有效防治黑臭水体,实现小微水体“三无”,打造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宜居水环境。
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根据小微水体特点和实际,完善落实河湖长巡查、督导检查、信息报送等制度,健全一级带一级、一级督一级的小微水体管护责任链,确保每个小微水体都有人管、有人护。完善小微水体“河湖长+警长+检察长”等机制,加强执法协同联动,落实“河湖长+监督员+保洁员”长效管护机制,探索建立“河湖长+民间河湖长+志愿者河湖长”社会化管护机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小微水体治理和日常管护。
5号令中明确提出各阶段治理目标,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排查建立小微水体名录;7月15日前,全面建立小微水体河湖长体系;10月31日前,完成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多、面积较大的小微水体治理任务,实现“三无”(污水无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冰面无垃圾),同步建立小微水体管护机制。2023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小微水体治理任务,实现全省小微水体“三无”,建立小微水体长效管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