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婚姻嫁娶的传统习惯已在中国流传许久,那么问题来了,当发生婚恋矛盾纠纷时,彩礼还还是不还还多少。 近日,大同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原告朱某向被告卢某给付彩礼款9万元。2020年1月1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之间经常发生争吵,致使感情破裂,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并要求被告卢某返还彩礼款9万元。
庭审始末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卢某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双方就返还彩礼款争议较大。在法庭调查时,主审法官李淼了解到9万元彩礼款在交付被告卢某后,一直由其父母保管,且在婚后,被告卢某的父亲将此款中的27200元用于购买金杯车,该车登记在原告朱某名下,现停放在被告卢某家里。经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准予离婚,金杯车由原告朱某所有,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较短、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且该笔彩礼款已部分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开销的情形,支持被告卢某返还原告朱某彩礼款1万元。原、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同意按照判决结果履行,为使案结事了,在财产分配时,李淼与书记员赵晶来到当事人家中,现场主持被告卢某向原告朱某返还彩礼款1万元,并将金杯车交付原告朱某,原告朱某向被告卢某出具物品交接清单。
至此,一场因返还彩礼而引发的矛盾得到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当场向法官表示了感谢,李法官也劝导当事人放下过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法官有话说
按照农村风俗,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一种给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广大适龄青年,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让爱情婚姻摆脱物质利益的束缚,让彩礼和嫁妆回归合理和质朴,回归家庭可以承受的正常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末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三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