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政府发布 《安徽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对医保基金实施全口径监管。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参保缴费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实时上传医疗保障相关信息。在提供医药服务时,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过度诊疗、过度检查、违规收费;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等机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根据办法,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医保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