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稳定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自今年4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的又一重要进展。
制定《金融稳定法》已酝酿多年,该法旨在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安排。
从公布的内容看,《金融稳定法》草案亮点颇多。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近年来我国在处置部分问题金融机构风险的实操经验,针对不同领域、行业、交易中的金融风险,从防范、化解和处置等多个环节明确程序机制和各方法律责任,建立完整的金融风险处置体系;二是细化包括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委等在内的相关主体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各自为政,推动有效联动;三是将市场化、法治化作为防风险保稳定的基本原则,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多种风险处置工具,体现对追求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统一;四是明确处置风险所需各类资金的使用规则,特别是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及其他行业保障基金不能成为“发款箱”,依据风险严重程度的不同,对各类基金使用范围作出约束和限定。
近年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金融业天生自带风险基因,金融风险又往往具有在经济周期波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剧变下隐蔽积累的特性,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尤其是应紧密跟踪房地产市场、地方债、问题中小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外部冲击等领域潜在风险,做到“时时放心不下”。
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部综合立法,《金融稳定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为统领,以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不过,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相较之下,主要发达经济体普遍出台专门立法,构建统一协调的金融稳定制度架构,我国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可与其他现有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构建维护金融稳定的四梁八柱,为建立金融稳定长效机制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