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草案明确,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此外,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三档税率不变。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同时,草案还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此外,草案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未在草案中体现。
同时,草案对视同销售作出调整,仅保留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均从视同销售中移除。
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免征增值税。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