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高违法成本需多管齐下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金融机构的查处力度,且查处范围不断扩大,甚至对一些机构开出上亿元“超级罚单”,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从监管处罚情况来看,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是屡查屡犯。
究其原因,无疑有多方面因素。一方面是少数监管机构对金融违法违规问题定性不准、执法不严,让监管行为成为“蜻蜓点水”,不痛不痒;另一方面,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是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由于罚款仅占其违法违规收入很小的比例,在高利润的诱惑下,一些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抱有侥幸心理,同时,由于对人的处理往往轻于对机构的处罚,一些从业人员受利益驱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去年的全系统工作座谈会上就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遵循宪法宗旨和立法精神,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切实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高金融领域的违法成本也成为热议的话题。而当前,监管部门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提高金融机构的违法成本,首先,必须从制度层面解决银行业监管实践面临的难题,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2004年颁布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金融监管部门履行银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基本法律依据,为加强银行业审慎监管、整治市场乱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银行业风险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但该法律自2004年制定实施后,仅在2006年修改过一次。在当下的监管形势下,其中部分规定已较为滞后,难以满足监管实践需要。
其次,要尽快提升监管能力,对金融机构股东加大穿透监管力度。银保监会去年以来集中分四批次向社会公开81家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强化市场约束。未来,监管对象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要尽快将金融机构的股东全部纳入金融监管。要让监管的强光照进灰色地带,对股东关联交易、公司治理、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重点领域,实现金融违法责任的全覆盖。同时,强化对金融机构股东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明确股东资质条件和相关法定义务,并赋予金融监管部门对相关机构股东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权力。尤其是要明确穿透监管原则,对可以实际支配、控制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监管提供制度依据。
最后,相关部门要共同推进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加强管理,规范其金融从业行为,加大对其违反业务规范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凡是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或合作的第三方机构,都应被纳入监管。在新的监管形势下,亟需延伸监管授权,明确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报告、隐瞒重要事实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相关机构设置好“红绿灯”。(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