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与科技的有机融合,意味着政府与市场合力激励科技创新的效应。对此,既要重点研究不同科技创新阶段的政策衔接性问题,使科技成果从萌芽、孵化到形成及转化阶段各项政策紧密结合,也要从科技创新的源头人力资本形成阶段发挥财税政策的激励效应。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可见,如何通过财税政策精准施策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的意义。
财税与科技的有机融合,意味着政府与市场合力激励科技创新的效应。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主要发挥战略引导、弥补市场失灵以及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等作用,而市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通过市场的经济效率驱动机制及要素优化配置规律,发挥出科技型骨干企业的引领支撑作用,并带动各种规模、各种类型市场主体的科技研发积极性,进而形成企业提升价值创造、国家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双赢局面。在运用财税政策方面,重点在于通过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提升科技投入效能。
例如,在政府投资及科技投资方面,根据国家战略发展的需要弥补市场的短板,既不挤占市场资源,又可及时纠正初次配置的缺陷,保障核心科技技术能够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及产生良好的自主科技成果产出。又如,市场主体在特定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方面,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方案(2022—2023年)》提出,要制定国家鼓励企业研发的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未来可根据上述目录中规定的重点领域,加大税收优惠支持力度,以攻关“关键核心技术”为目标导向,引导资源流向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办大事,夯实我国科技强国建设的根基。
有鉴于此,建立支持科技创新的长效财税政策支持机制成为题中应有之义。短期的财税优惠政策可以使创新主体享受及时的优惠,有利于快速集中资金增加企业研发投入,保障科技资金的投入。但科技创新需要经年累月的投入和积淀,因此需要构建促进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长效机制,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企业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生力军。
例如,近期财税部门颁布的相关财税政策规定,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对现行按75%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统一提高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这些政策根据基础研究、研发投入、高新技术创新三个不同的研发阶段而制定的针对性政策,将发挥财税政策“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以促进建立长效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下一步,还应重点研究不同科技创新阶段的政策衔接性问题,使科技成果从萌芽、孵化到形成及转化阶段各项政策紧密结合,促使自主创新成果源源不断产出,形成全社会的科技创新动能。
此外,要从科技创新的源头人力资本形成阶段发挥财税政策的激励效应。加强财税政策的引导效应,推动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是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根本保障。具体而言,可以结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发挥个人所得税吸引人才、鼓励人才创新的作用;根据人才自由流动的特点,完善和落实现行对于人才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打造新时代人才强国雁阵格局。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