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债务人杨某将债权人闫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他向闫某出具的7400元借条并要求闫某退回多还的3800元。
杨某与闫某是同村村民,2016年11月28日,杨某从闫某处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2%,用款期限为一年。之后杨某仅偿还了利息及本金10000元。2019年7月10日杨某向闫某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一份,收回原30000元的借条,仍口头约定月息为1.2%。2020年7月10日杨某去闫某家偿还借款,在借条右上方备注“还壹万园利息以清”,闫某对备注提出异议。2021年3月30日,杨某向闫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5月11日晚,杨某去闫某家偿还了借款本金10000元并向闫某书写了7400元的借条,收回了之前的20000元借条。现杨某称已在2020年7月10日向闫某偿还了10000元,20000元的借条右上角有备注,闫某5月11日逼迫其书写7400元借条,自己还多还闫某3800元。
对借条备注的“还壹万园利息以清”的解释,以及2020年7月10日杨某是否向闫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双方各执一词。杨某认为当日偿还了10000元,但在庭前谈话中称“2021年7月10日还10000元时,我也记不清借条右上角写的壹万园是什么意思”。闫某则认为并未偿还,并称杨某当时备注自己当场就提出异议。杨某解释这是之前还的本金后闫某才未再反对。杨某为证明2020年7月20日向闫某偿还了借款本金10000元,申请证人贾某出庭作证。闫某也提供了一份与证人贾某的录音资料,但录音内容与证人证言相反,可见证人的证言不足以证明杨某还款属于事实,多偿还闫某3800元也无从算起。
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杨某主张受闫某的逼迫自己书写了7400元的借条,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闫某有逼迫、胁迫的情节。
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要以诚信为基石,借款、还款数额需明确记载,留存凭证,尤其是不能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时,务必要更换借条或细致备注还款数额、下剩数额。另外,证人出庭作证时,要如实陈述事实,若证人经贿买作伪证,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与责任。(帖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