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随之而来的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民间借贷的利息到底怎么算?法律保护的利息上限是多少?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能否主张逾期利息?……看完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法院的这个真实案例,你就全明白了。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1日,张某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4分,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账户转账96000元。当日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李某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1年。到2020年1月1日借款期满时,张某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本金,只偿还了借款利息48000元,同时重新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李某现金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月利率3%,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张某仍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协商无果,2021年2月1日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汉阴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裁判结果:由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8256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包括以825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40%)计算的利息。
案例解析:
1.借款本金为什么是82560元?
2019年1月1日张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中虽然载明的借款本金为10万元,但实际上李某只向张某支付了96000元,故应当认定最初的借款金额为96000元。借款一年期满时张某向李某支付了借款利息48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最高只能按年利率24%计算,对已经支付的利息最高只能按年利率36%计算即34560元(96000*36%=34560),对张某超额支付的13440元(48000-34560=13440)应视为已偿还的借款本金,故至2020年1月1日,张某还欠李某借款本金82560元(96000-13440=82560)。
2.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如何计算?
虽然张某在2020年1月1日向李某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但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张某并未向李某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此期间的借款利息最高只能按照月利率2%计算,故张某应按照月利率2%向李某支付此期间的利息。
3.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以及借款期满后的利息如何计算?
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1日,根据新修改的司法解释规定,借款利息最高只能按照合同成立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0%)计算。虽然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张某应当支付李某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0%计算的利息。
法律链接: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吴昕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