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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玩网红桥摔伤,责任谁来承担?

2021-12-24 11:26:14   

近日,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红桥导致的游客摔伤索赔案件。

成女士和家人前往游乐场游玩,一行4人购买了该游乐场的贵宾卡后进入场区,在体验网红桥娱乐项目时,成女士不慎从桥上跌落摔伤,导致腿部骨折,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其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成女士认为,被告网红桥的防护气垫未完全充满气、安全措施不到位,是造成其从桥上摔下后受伤的原因,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自身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场馆门口张贴安全须知提醒顾客注意安全,成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游乐场还设置了另一个有防护绳的网红桥,但成女士自行选择了有一定风险的娱乐项目,应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成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游乐场赔偿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游乐场系经营性娱乐场所,依靠经营具有一定危险刺激性的网红桥等项目吸引消费者游玩获取利润,不适用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其次,被告对经营的游玩项目未加强监管和防范,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发生的主要因素,其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成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参与的项目存在一定风险,但在个人评估风险及参与活动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未充分做好自我保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4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各景区新兴娱乐项目层出不穷,常以惊险刺激博人眼球,但层出不穷的安全事故也不容忽视。消费者在体验各类项目之前应做好风险评估,看好项目安全说明上的每一条内容,遇到不合理的、可能造成危害的,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去触碰安全禁区。场所管理人在保障设施安全的同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保障设施,对游客进行安全提醒,必要时还需配备专业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应急救助等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曹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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