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将一面写有“强制执行解民忧,人民法院为人民”的锦旗送到了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耀州区法院执行干警手中,以此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案件由来
2018年3月,李某与杨某达成协议,签订沙石买卖合同,由李某向杨某供应沙石。2019年3月经双方结算,杨某共计欠李某货款67639元。此后,杨某支付部分货款,下欠52639元,李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杨某诉至法院。耀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支付李某货款5263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58元由杨某承担。调解协议生效后,杨某先后分4次共向李某转账还款30000元,剩余22639元及分期付款违约金513.28元、案件受理费558元均未支付,法院调解协议书已生效并已过履行期限,李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耀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本着坚决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原则,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告知杨某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的后果,但杨某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面对杨某的不配合,执行法官多次向杨某做大量思想工作,告知其若拒不配合执行,法院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及被列为失信执行人将面临的严重后果和危害等,并积极督促杨某履行偿还义务。最终杨某迫于法律威严,多方筹借将下余欠款及时交到法院。至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该案标的虽小,但耀州区法院执行法官依旧秉承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倾爱民之心穷尽措施,充分保障每一位申请执行人胜诉权利的实现,维护司法公信力。
法官提醒
尊重判决、履行承诺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不得有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妄图躲避法律义务,不仅会失去信任和尊严,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