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上午,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值班法警例行安检时,在一名当事人的包内查出一柄长近40CM的管制刀具,依法当场予以收缴,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
来访当事人魏某系一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到石泉法院来找承办法官询问案件进展,在法院安检口接受安检时,值班法警通过安检仪扫描,发现魏某随身携带的包里有类似刀具可疑物品影像,便立即对该包进行检查,发现一把约40cm长的管制刀具,值班法警立即对刀具进行没收登记并将相关情况汇报带班领导。当事人魏某意识到刀具即将被没收,情绪激动起来,宣称自己这是自己日常使用的杀猪刀,系工作刀具,只是因为不慎才将其带至法院,自己来法院只是问案件进展并无恶意,并不停地索要刀具。随后赶来的法院带班领导对魏某进行了批评和安抚,告知其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法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如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批评教育,魏某认识并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在办理完有关业务后离开法院。
据介绍,石泉法院法警大队2021年在安检中共收缴管制刀具、危险物品10件,处置突发事件4起,足以说明人民法院加强来诉来访人员安检措施的必要性。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原体进入法庭;(二)哄闹、冲击法庭;(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车蕊 王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