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一审、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审的高某琴等诉高某明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入选其中,这是陕西省入选的唯一案例。
高某琴与高某明系同胞兄妹,高某航、高某雪系高某琴的子女,上述4人均与案外人高某宝(高某琴之父)属同一户籍,被识别为贫困户。高某明肢体贰级残疾,其妻视力壹级残疾。2017年5月,户主高某宝与镇政府签订了《易地扶贫搬迁协议》和《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政策人均补助25000元,共计125000元;享受旧房宅基地腾退补助政策人均补助10000元,共计50000元,上述款项均汇入高某明指定的账户。2016年10月,高某明购买房屋一套,支付购房款140000元,契税、印花税合计1860元,该房屋系该户唯一住房。高某琴等起诉请求高某明支付贫困户移民搬迁款75000元、旧宅基地腾退款30000元,合计10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旧房宅基地腾退政策,其目的均为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居住权利。高某明按照上述政策购买住房,该住房现为其唯一住房,高某琴等与高某明、案外人高某宝均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在该房屋未被处置的情况下不能主张已享受政策资金的返还,遂判决驳回高某琴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款项是政府为解决贫困户基本住房问题的特定款项,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高某琴分割款项用于生活开支的主张,与政府发放该款项的特定用途相悖,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既涉及残疾人的居住权又涉及扶贫安置政策的具体落实。扶贫安置政策是政府为改善贫困户的生活质量、从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搬迁到生存与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解决农民基本住房的惠民政策,应当用好,以真正解决当事人住房需求。高某明等四人均在高某宝户内,与高某琴系同胞兄妹,高某明夫妻均为重度残疾人,虽高某琴等三人对案涉款项享有权利,但案涉款项购买房屋为当事人唯一住房,判决驳回高某琴等人的诉请对保障残疾人的居住权益、对落实国家扶贫政策的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共同行动。本次案例入选是对安康中院民一庭案例撰写工作的肯定和认可,民一庭表示,将以此为契机,从保护老、幼、妇弱势群体出发,继续重视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积极回应残疾人的诉求,关注涉残疾人案件审判工作,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让残疾人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吴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