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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探讨

2021-11-23 14:23:28   

少捕慎诉慎押做为一项含金量很高、创新性很强、适用范围很广的刑事司法政策,已从最初的适用于未成年案件,逐渐演进到涉民营经济发展的案件等其他类型案件中。如何实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与民营经济发展中与时俱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理念,回溯其理论探讨与实践历程,深入探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我们进一步坚定新时期检察理念创新改革方向,破解实施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与体会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职能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羁押可不羁押的,不羁押。这项刑事司法政策肇始于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犯罪刑事案件。实务界、理论界经过不断的理性思考、实践总结等艰辛探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做为检察新理念的升华与创新,逐渐在诸如涉民营经济等其他类型刑事案件中实施,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做出了检察新贡献。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于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深刻践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我国经济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但中国民营企业经营者往往对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险认识严重不足。现实中,民营企业家因为不能把握经济纠纷、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的界限问题,增加了民营企业家陷入刑事法律风险的可能性,严重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公正处理民营经济涉法案件,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民营经济合法经营。检察机关要坚持更高的政治站位,审时度势,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这不仅是检察刑事司法理念的升华与创新,更是为我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检察新贡献的现实需要。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于民营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站在法治的角度考虑民生问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向社会释放的司法善意。少捕慎诉慎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政策的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适用民营经济发展领域的司法实践中,满怀法治情怀,牢记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立足于民营企业家所思、所盼、所愿,审慎办理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不仅有利于以多种方法促进社会和谐,而且是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

司法实践证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涉民营经济案件中的落实与延伸,不仅向社会释放了越来越多的司法善意,让民营企业家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加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而且检察机关也在深刻践行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过程中为民营经济更好的造福国家和人民,为促进社会和谐贡献了检察力量。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理念的变革与创新,考验着检察队伍的能力素质和责任担当。特别是在民营经济领域的贯彻落实中,由于各地探索路径五花八门,检察官素质参差不齐,案件办理效果大相径庭,重形式构建轻内容创新、重模式宣传轻内核提升,导致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涉民营经济案件办理过程中,得不到很好落实。因此,如何进一步探索、完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于涉民营经济案件,推动该政策在涉民营经济案件中的落实常态化、规范化,则是一个亟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之顶层设计。顶层设计是指在最高层面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纳入国家立法。对于涉民营经济的案件适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在法律、法规、方向、路径等方面系统性、整体性的创造革新,使其具有根本性、全面性、可操作性的特征。建议在国家层面立法,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上升为立法内容,确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仅可以改变目前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时于法无据、师出无名的尴尬境地,让检察机关履职时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同时还可引领侦查机关、调查机关同步提升司法理念,合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当然,注重顶层设计,纳入国家层面立法,并不意味着否定目前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刑检理念创新和司法实践试验。可以上下联动,把基层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加以经验概括,理论提取,质效评估,进而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参考和经验。为基层检察官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提供法律支撑,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公平、法治的良好经营环境。

(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之制度建设。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一项具有很强法律、政策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表面看是司法理念和操作技术问题,实际上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根本保障在于完善的制度建立和创新。因为只有制度才具有可靠性、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第一,建立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和支撑。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支持民营经济稳定发展,最重要的是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稳预期,从制度层面保障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司法监督制度化、正常化、规范化。并用制度这面镜子,在检察司法实践中加强自我监督,形成纪律震慑,约束督促检察官,认真履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办案质量,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真正的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法制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第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于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用制度加以规范。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于涉民营经济案件是一项具有探索性和前瞻性的改革工作。如何改变传统够罪即捕理念,将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排除逮捕适用?能捕的不捕,能诉的不诉、能押的不押是否影响到司法公正?检察官如何敢用、善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如何确保依法批捕、依法起诉、依法关押等社会质疑和司法实践中复杂具体问题,都急需尽快、尽早制定一整套指导性强、客观透明、操作规范、现实管用的工作制度。制度建设应在细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目标内容及流程方面呈现出宏观整体设计,微观贯彻落实,明规立矩,确保不捕不诉不押案件规范化办理。特别是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时,要用制度突出案件办理流程,从案件线索的获取,立案、批捕、起诉等环节都规定具体的工作责任目标。用制度构筑密实的监督网络,扎紧扎实制度的笼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提高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民营经济领域实施的准确性、实效性,用制度确保政策落实的规范有序。防止由于某个环节的疏漏而导致影响后面的工作目标。

(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之队伍建设。“为政之道,要在得人。”从某种程度上讲,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能否在涉民营经济案件中有效贯彻实施,主要不在于司法政策本身,而是在于执法人。基层检察官队伍是实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体系的神经末梢,其是否具备有能力、有远见、有视野、有担当的综合素质,将决定能否实现少捕少诉少押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图景。因此,建设一支有能力、尽职责、敢担当的高素质检察官队伍是当务之急。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狠抓检察官队伍建设,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供组织保障。

一是把检察官队伍培训做为事关大局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做到重要人才重点培养,优秀人才优先培养、年轻人经常培养,紧缺人才快速培养,使检察官队伍培训工作更具前瞻性、时代性和科学性。

二是有针对性地制定专业化培训内容,提高检察官队伍综合业务素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于涉民营经济案件,办案检察官即使政治责任感很强,也面临是否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了解民营经济状况,特别是了解民营经济案件容易发生的部位、环节,知道通过哪些方式、方法获得有价值的证据等。因此,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化培训:正确把握经济纠纷、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民营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防止把民营经济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完善证据的可采性、非法证据排除、慎用强制性法律措施等做为培训的主要内容,提升检察官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的综合业务素质。

三是强化检察官队伍管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是一项长时间、高强度、高压力的任务,需要调动办案检察官的主动性、积极性,需要全身心的投入。因此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尤为重要,既能激发办案检察官的政治责任感,又能起到提升业务能力的作用。但仅有激励机制,难以对工作不力、违规违法的检察官进行处罚。要在努力强化激励机制的同时,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因为在完善监管机制下,检察官自我动机会得到抑制,会努力地、认真地履职,不作为、乱作为都要承担责任。只有把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结合起来,才能增强检察官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敬畏感和震慑力,才能成为提升检察官队伍素质的助力器,才能为更好地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于涉民营经济案件提供基础保证。

(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之法律服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用于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不断提升民营企业家的法律素质,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从目前看我国民营企业家的自身法律素质普遍不是很高,经营中无视法律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比比皆是。有的企业经营行为缺乏规范,不讲诚信、搞非法竞争,甚至以假冒伪劣产品或服务坑害消费者;有的企业想方设法逃税漏税,挖空心思钻研法律漏洞;有的企业不愿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不参加国家社会保险体系,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等。因此,在民营经济领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标本兼治。既要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又要增强民营经济企业管理者自身的法律素质。这是我们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民营经济发展有效对接延伸,优化处置方式,服务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民营经济应对新形势,以求健康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一是健全完善检察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通过整合检察系统各项服务职能,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和“检察官说法”等方法,开展为民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送法到民企”活动。引导民营企业家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加强对企业经营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和防范,避免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走向刑事犯罪深渊。

二是站在法治的角度思考民生问题,为民营企业提供公正、文明、规范的法律服务。本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时,要多为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着想,多为企业家着想,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要遵循平等保护、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企业正当经营与非法融资、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法律界限。检察官在办理涉民营经济案件时,要按照法律法规敢担当、勇尽责,对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持不诉,可押可不押的坚持不押。该起诉的依法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寻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契合点,体现司法目的与司法形式的有机统一,真正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强化涉民营经济案件诉讼监督,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救济服务。首先要把好涉民营企业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关,坚决依法纠正把民营企业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处理的错误做法。其次,完善涉民营企业经济案件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等审查机制。通过司法实践,进一步健全涉民营经济案件证据的可采性、非法证据排除、传闻证据、证据披露等规定。再次,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慎用强制性法律措施。在依法使用强制性措施时,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本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文明、稳妥处置。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涉民营经济案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坚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总之,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考验着检察人的能力素质和责任担当。特别是如何为民营经济发展做好法律服务更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其作用不可低估。随着这一政策在涉民营经济案件中的进一步推进,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大量的新经验新做法需要总结,大量的新特点新规律需要探索。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和探索,我们才能真正让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实践中焕发生机和活力,才能真正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司法实践中做出检察新贡献。(供稿: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树伟 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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