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汪某被法院一审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9月,汪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他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专门从事录音笔的生产和销售,起初效益尚可,后来由于生产录音笔的厂家越来越多,效益大不如前。2019年6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汪某发现带有摄像功能的录音笔销量很好,于是开始研究生产具有摄像功能的录音笔。汪某发现,只要在录音笔上加一个具有摄像功能的配件就可以了,技术含量也不高,便在电子配件平台采购摄像配件,然后在公司车间组装,之后在网上商城上进行销售。
汪某公司生产的带有摄像功能的产品主要有三款,一款是带有摄像功能的录音手环,另一款是带摄像功能的录音笔,还有一款是带摄像功能的眼镜。汪某公司生产的产品款式新颖,质量好,价格也公道,而且这些产品上的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伪装得很好,一般人难以发现,所以经常占据某网站销售排行榜的冠军。
由于相关产品的市场知名度非常高,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进行侦查,同日汪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从汪某的仓库现场查获电子手环273个、钢笔549支、夹子型录音笔95个、眼镜105副。
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认定,汪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照相、摄像器材的特征,并以伪装方式使用,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宝安区检察院认为,虽然汪某公司具有生产摄像产品的资质和相关产品的商标注册许可,但汪某采取部件采购、自行组装的方式生产带有摄像功能的电子手环、录音笔、眼镜等产品,上述产品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认定系窃照专用器材,应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为什么在电子手环、录音笔、眼镜等产品上安装摄像配件,使其具有摄像功能,就属于违法呢?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二级检察官熊春明介绍,根据2014年1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发的《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关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认定权限系公安机关。
本案中,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认定,从汪某公司缴获的手环装拍摄装置、眼镜型拍摄装置、笔形拍摄装置,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符合《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窃照专用器材。
由于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属于行为犯,即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因此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