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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手”入坑,9个月被圈走1400万

两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

范跃红 张爽 俞晶冰    2021-11-15 11:14:27    检察日报

网店卖家提供购买费用,安排人员在指定的网店购买商品,并填写虚假好评,从而提高该店的销量和信用度,这种行为叫“刷单”,被安排的人员则被称为“刷手”。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的小婷曾经是一个“刷手”,本想赚点零花钱,不料她在刷了高利率的“大额单”“转账单”后,连本钱也没拿回。

日前,经临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林某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网店刷单和“转账单”的名义公开宣传,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金”,形成“资金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刘某、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

用高回报率吸引“刷手”

一个偶然的机会,小婷和林某互加了微信好友。2019年7月,小婷看到林某在朋友圈招募“刷手”:只要在网店虚假购物并给出好评,就能获得佣金。小婷与林某联系后刷了两单,并顺利收到了相应的佣金。随后,林某将小婷拉进了一个群,这个群不仅用来发布刷单信息,还发布“转账单”的消息。

什么是“转账单”?林某告诉大家,“转账单”就是不经过网店、平台,直接转账到个人账户,再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投资者利息,过程比刷单方便。林某承诺,只要每人投资3万元,每月就能拿到3%的佣金;如果将钱放满3个月,就能每个月拿到4%的佣金。为了让大家相信,林某还在群里晒了一些收到转账以及返还佣金的截图。

“反正帮网店刷单也要垫付本金,还要来回打钱,不如把这些钱投放到‘转账单’里,回报率高,操作也方便。”小婷心动了。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小婷先后多次投资“转账单”,同时还在林某指定的网店刷“大额单”(金额上万,约定一个月后返还本金和佣金),总共转账7万余元。

此时的小婷还没意识到,跟普通刷单相比,所谓的“大额单”“转账单”看似差不多,但本金数额大,投放周期也长,早已脱离了给网店刷信誉的目的。

刚开始的两个月,小婷还能如期收到佣金;从2019年10月开始,小婷便再也没有收到过佣金,就连7万余元本金也要不回来了。

百余名“刷手”向警方报案

眼看拿不到本金,小婷追着林某询问资金下落,林某声称自己只是代为操作,真正的老板是刘某,还将刘某拉进了微信群。然而,这个刘某明显不是来还钱的。“这段时间返款会慢点,大家先准备下应急措施。”“提前返款的一律扣30%违约金,扣除历史佣金。”“威胁、报警的一律不返款,并踢群处理!”……刘某花样百出,一拖再拖。

小婷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到100余名与小婷有相同经历的“刷手”投资者报案。

林某归案后交代,他原本是做网店刷单的,也帮刘某的网店招募过“刷手”、发放刷单任务。2018年底,刘某找到林某,让他帮忙对外发放“大额单”,且要求“刷单周期久一点,最好做到30天以上”,目的就是形成“资金池”并加以利用。

林某便帮助刘某,开始在一些刷单群发放数额为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刷单业务,每天放单总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

到了2019年4月,刘某的一个网店因为刷单被平台关停了,林某便建议改用“转账单”的方式吸收资金,即让“刷手”们直接转账,到期后返还本金及佣金。为了钱,刘某接受了这个提议。

接下来,林某就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转账单”相关信息,并许诺高额佣金,吸引了小婷等上百名“刷手”参与。

刚开始,刘某还及时返还本金及佣金,借此吸引他人继续参与。2019年9月起,由于投资失败,资金兑付陆续出现问题,刘某开始拖欠,最后变成赖账。

刷单脱轨滑向非法集资

经查,2019年1月至9月期间,刘某在未取得国家金融许可情况下,通过林某在社交软件宣传,以网店刷单和“转账单”的名义,承诺高息返利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4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500万元。其间,刘某管理支配吸收资金并还本付息;林某向公众宣传、接收资金并参与还本付息。

临平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该案中“大额单”和“转账单”的本质均为投资,刘某、林某从事的活动已偏离刷单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属于非法集资。根据刑法规定,二人均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今年1月15日,临平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对刘某、林某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某、林某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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