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官张曼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原告高某因父母多次催促,经人介绍与被告来某在认识不久后的2020年10月2日匆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因来某在外地工作,高某一直居住在咸阳,两人并未实际共同生活。2021年9月7日原告高某遂以性格不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来某离婚。
承办此案的速裁法官张曼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慎重对待婚姻。被告来某辩称,原告高某因得知他婚前因个人原因身负债务而提出的离婚,他和父母在劝和过程中,高某与其父母发生争吵,他同意离婚,但要求高某向自己的父母赔礼道歉并返还彩礼。高某愿意返还相对数额的彩礼,但对向被告父母道歉表示抗拒,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场面一度焦灼。法官经过耐心的释法明理,高某也意识到无论婚姻中双方经营如何,但不能迁怒老人,遂诚恳的向来某的父母表达了歉意,案件最终以原告高某返还被告来某三金(黄金手镯、项链、耳钉)及钻戒一枚,退还来某彩礼30000元(当场履行)案结事了。
法官普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张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