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午,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前进法庭员额法官蒋荟的办公室走进一位步履匆忙的当事人,没等蒋荟开口,便拿出手中的锦旗说道:“谢谢蒋荟法官,公正判决保障了我的权益,你真是一位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法官!”
2020年6月22日,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信阳市房屋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李某将自有经济适用房一套出售给冯某。随后冯某按约向李某支付了定金及部分购房款,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佣金,剩余房款在办理不动产证时由冯某支付给房屋开发公司。2021年6月,双方因办理不动产证过程中就部分装修尾款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多次协商无果后,冯某以李某与中介公司隐瞒涉案房屋属经济适用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并给予双倍赔偿,中介公司返还所收中介费用。
前进法庭员额法官蒋荟接到案件后,详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诉求,认真审查证据材料,核对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及原告收到合同文本的收据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在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已将经济适用房屋合同交付原告,依法应当认定其以实际行为向原告如实告知了本案交易房屋的性质是经济适用房,结合该合同中关于房屋办证的其他约定,判定购房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蒋荟的公正判决下,原告服判息诉,被告李某也特意为蒋荟送上“全心全意为人民 秉公执法捍真理”的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