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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卖卡牟利还是急需贷款

戴小巍 叶茹茹 王晨曦    2021-11-09 11:19:54    检察日报

“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守法经营,绝对不再‘病急乱投医’!”日前,某药企销售人员朱某在被取保候审后,对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说道。

6月25日,犯罪嫌疑人朱某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及密码、绑定的手机卡、U盾邮寄给他人。7月2日至3日,上述两张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8月10日,侦查机关以朱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接到该案后,通过阅卷梳理在案证据,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缺少银行卡系朱某出售的直接证据。在接受讯问时,朱某表示:“我愿意认罪认罚,我确实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两张银行卡,还绑定了手机卡和U盾,并将这些一起寄给了办贷款的人,但我这样做是因为对方要求刷流水后才能办到贷款。”

朱某从事的销售行业是否真的急需贷款?是否从中获取了“好处费”?是否还存在其他犯罪事实未取证?讯问结束后,承办检察官的脑海中出现了这样几个问题。

因办案期限紧,为保障取证的及时性、指向性和客观性,承办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移送扣押的朱某两部手机。

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朱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讯记录,进一步确认了朱某是药企销售人员的身份,了解到朱某还代理销售环保器材等业务,由于生意不景气,被代理公司催还欠款。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在其手机数据中发现了朱某急需贷款的证据,包括贷款广告截图、发布贷款广告的微信好友、贷款方的微信昵称,以及朱某联系贷款方的通话记录等。

承办检察官认为,朱某可能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仍把银行卡等寄给对方,此种放任只是对能否取得贷款的放任,其主观目的仍然是为了能够获取贷款以解生意上的燃眉之急,是为自身经营考虑,不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目的。而客观上,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其被欺骗的结果,因此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要求的主观明知,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承办检察官将自行补充侦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与侦查人员沟通后,侦查机关表示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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