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始终牢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高度重视并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变革,有力推动了中国革命、建设、改革进程。
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开展以消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革命,提出了土地革命路线,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抗日战争时期,党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指出:“实现土地革命的意义,不但是给占全国人民百分之八十的农民群众解除封建的剥削,而且同时就是推动这百分之八十的人民积极参加民族解放,强大民族革命力量。”解放战争时期,发布《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这些政策极大激发了广大农民参军参战的热情,促进了革命根据地的扩大和发展。特别是解放战争时期制定的土地政策,使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彻底摆脱了地主阶级的苛重地租剥削和高利贷剥削,提高了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有力推动我们党取得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制度成为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时期,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废除了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私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并最终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农村土地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土地制度的一系列变革,既从土地所有制层面保障了农民占有、使用和利用土地的公平公正,从根本上避免了农民因土地兼并而破产和流离失所,显著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又创造条件,有力支持了国家工业化进程,保障了重工业优先发展和国家工业化战略的实施,为形成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作出了贡献。
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废除人民公社,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并不断巩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户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财产权利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既有力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又推动了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一方面,土地制度改革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和更多财产权,农民获得受法律保障的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土地权利,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高涨,确保了农产品产出和供给的增长,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土地制度改革加速了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民收入迅速增长、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不断扩大,推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进入了快车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农地制度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在保留农户承包权的同时推动经营权有序流转,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保证农民能够分享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增值收益;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旨在平衡好保障社会发展与维护农民权益的关系,突出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安置,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等等。这一系列改革举措,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既有利于地方财政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发展动能转换;又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和实现共同富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刘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