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深改委第19次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部署要求,近日,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等十部门联合启动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将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改革任务部署,围绕“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开展试点,统筹科研项目和团队评价,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打造改革示范样板,切实把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正确评价导向树立起来,把多元分类评价体系健全起来,更好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产出更多高质量成果,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试点工作目标是通过选择不同类型单位和地方开展有针对性的改革试点,推动科技成果评价观念转变、方式方法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加紧探索简化实用的制度、规范和流程,突破改革落地难的问题,尽早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带动改革政策加快落实,确立科技成果评价的正确导向,发挥改革试点出成果、出经验、出人才的重要作用。试点期限为1年。
试点工作将分为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两类。综合试点以省为单位,要求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制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集中各方面资源力量,系统完善本地区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专项试点主要涉及建立科技成果五元价值评价机制,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坚决破除科技成果评价“四唯”,深化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评价改革,健全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改革科技奖励提名制和评审机制,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等方面任务,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法人单位推动落实。
下一步,科技部作为改革试点主要责任单位,将联合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试点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改革需求,按照有突破、可操作、可考核的原则,就所承担的试点任务细化内容,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改革思路及主要举措、进度安排、成果形式。推动试点单位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强化担当意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试点工作期满后,科技部将商相关部门对试点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复制推广经验做法。有关单位和地区的试点工作成效将作为国家科技计划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