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化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手续。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减员和养老待遇计发手续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判断待遇领取地,不再由区人社局现场审核。
《通知》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天津市户籍人员,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均不满10年的,应填写《待遇领取地确认表》,并提供本人档案和户籍、就业、历年缴费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待遇领取地。经审核待遇领取地应确认为天津市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待遇领取地确认表》办理参保登记,并将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天津市。
《通知》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天津市、最后一个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参保地为天津市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应填写《待遇领取地确认表》,并提供本人档案和户籍、就业、历年缴费等材料,向天津市最后一次参保缴费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待遇领取地。经审核待遇领取地应确认为天津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待遇领取地确认表》办理参保登记,并将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天津市。(记者 廖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