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文物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文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文物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这是国家文物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维护文物安全,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地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
文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借鉴相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经验做法,针对一些地方文物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执法责任不落实、执法信息不透明、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结合文物工作特点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中央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部署进一步细化。
关于文物行政执法公示,主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从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等三个方面,对文物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各项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文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从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等四个方面,对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等作了详细规定。
关于重大文物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从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责任等四个方面,规定了文物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文物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将把推行文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内容,作为当前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导检查,推动联合执法和区域合作,指导执法装备配备应用,加大对文物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宣传力度,确保文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