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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

2021-11-18 15:42:22    湖南日报

长期以来困扰购房者的不动产权证“难产”问题该如何解决?11月17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聚焦这一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精简优化流程、部门协同配合、强化监管约束上提出明确举措。

出硬招,让不动产权证不再“难产”

《实施方案》提出,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和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实现“交房即交证”工作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有机结合,推动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业务联动办理。

整合再造业务流程,有利于实现效率提升。《实施方案》明确,按照前置一批、关联一批、简化一批和后置一批的要求,对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等全流程进行精简优化,具体举措如下:

建设预售阶段,严把预售入口关,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依法审查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全面实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完善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将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大力推行预告登记,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开展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

竣工验收阶段,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清单,推动将消防验收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并行开展核实核算,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物业维修资金的核算和清缴,在不动产首次和转移登记时不再进行核验;简化土地指标核算程序,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告知承诺制,加快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

交房交证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不得作为登记受理前置条件,对能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鼓励通过湖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事”平台等服务平台提前申请转移登记;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推行不动产首次和转移登记合并申请、同步办理和上门服务、靠前服务、预约服务。

强配套,加强平台协同共享与监管约束

《实施方案》提出,深入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成覆盖全省、面向大众并全面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房产经纪机构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全面支撑全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和不动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缴“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进一步完善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多测合一”信息平台、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税收征管系统、不动产登记平台等无缝衔接。

《实施方案》明确,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集成,尽快实现自然人身份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与房地产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的互通互享。推进用地全程一体化管理,加快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档案清理整合和入库,加大电子证照在查询、共享和业务联办中的应用。

在强化监管与约束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统一记入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统筹协调相关改革,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记者 刘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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