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省医保局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及时受理审核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及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申请,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依据《青海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初步审查、实地调研、成本测算和专家论证,研究确定了12项新增和31项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分别于11月15日和12月1日起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本次调整充分考虑医疗机构新技术的临床使用,新增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收费;为保障医疗服务项目内容表述准确,医用耗材成本得到合理补偿,修订3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结合国家和省级(省际联盟)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工作,适当提高了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冠脉支架、心脏起搏器以及人工晶体手术项目医疗服务价格,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理顺诊疗服务和耗材使用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撑。(记者 郭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