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养老服务运营补贴、服务对象养老补贴等内容。
《通知》明确,养老服务运营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全区范围内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贴标准为综合评定为五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15万元/家/年;综合评定为四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10万元/家/年;综合评定为三星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5万元/家/年。考核检查不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不予补助。各市(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通知》规定,服务对象养老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具有西藏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老人、残疾老人、低保老人、计划生育失独老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农村留守老人以及70岁以上空巢老人等。补贴标准是经评估被认定为自理、半失能、失能等级的老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元、30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市(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服务对象养老补贴,主要用于第三方养老服务机构为补贴对象提供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急等基本养老服务,不直接发给老人。
《通知》要求,养老服务运营补贴和服务对象养老补贴,由现行财政资金渠道及其他养老服务投资渠道解决。补贴经费与每年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中心运行经费一同上报下拨。同时规定,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适用于我区按照飞地模式在其他省市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
据了解,我区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主要是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目标,通过补贴,切实增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帮助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等特殊群体老年人及其家庭提高养老服务消费支付能力,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使其能够享受专业化、职业化的基本养老服务。(记者 张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