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四川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办法》提出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新规定,明确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提升地方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办法》此前已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四十九条,包含总则、储备计划、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总则明确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包括两大部分,分别是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企业储备,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青稞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
计划拟定层面,按照分级原则,省级和市州级的储备规模,由省政府负责核定,且以口粮为主要储备对象。地域选择上,应重点布局在大中城市、市场易波动地区、粮食产区、缺粮地区和灾害频发地区。储存管理上,承储企业要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档案,不得利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或虚报、瞒报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未经批准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
储备轮换和动用层面分别明确,承储企业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且稻谷、小麦、玉米和散装食用植物油的储存年限分别为3年、4年、2年和2年。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地方政府可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
为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督检查及处罚职责。(记者 王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