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痴呆老人托老院里殴伤他人引起诉讼

衢州中院:监护人和托老院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赔偿责任

2021-12-30 11:04:50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俞  焦  周凌云)八旬痴呆老人在托老院殴打同院老人,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审判决被告熊某的监护人和托老院分别承担原告损失30%、40%的赔偿责任。

2020年8月30日,杨某在某托老院里因与同住的熊某(现已去世)发生口角,遭到熊某的殴打,造成头面部、腰背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杨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熊某作案时为痴呆。因各方对赔偿事宜存有争议,杨某遂将托老院及熊某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8812.51元。

托老院认为,根据入院协议书的约定,其只对提供的服务及对服务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对熊某的侵权行为无法预知,第一时间到现场制止,并通知杨某家属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且对熊某已尽到护理责任,故托老院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熊某的监护人则认为,其已将熊某托管在托老院,应由托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损害因熊某殴打杨某而起,熊某存在过错,但其系痴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去世后无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托老院内,因托老院系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熊某和杨某均年纪较大,托老院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杨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事故的起因、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社会逐步进入老龄化,到托老院等机构养老逐渐成为很多老年人及其子女的选择。但在养老机构中有人身损害事件发生时,如何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至于养老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则要看老人和养老机构之间的协议约定,及养老机构是否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法官提醒,老人作为养老机构的看护主体,应该配合养老机构的管理,老人之间应该和睦相处。子女作为老人的监护人或家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和提醒教育义务,劝导老人之间应互谅互让。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的服务机构,也应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从细节做好风险防控,让老人安心,让子女放心。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韦朝永因受贿罪被判12年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点话题

热门视频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