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此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这一罪名以来,科左中旗发生的第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
7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科左中旗某小区打扫完卫生后,将一个破损的鞋架从6楼走廊窗户扔下,将楼下行人陆某砸伤。另查明,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从6楼扔出破损鞋架的同时又扔出一袋垃圾。科左中旗法院依法对本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以被告人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高空抛物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头顶上的安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据相关统计,我国发生高空抛物案件已超2000起,各地高空抛物事件酿成的惨剧被媒体频繁报道,“天降横祸”也成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安全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此项罪名,从惩治犯罪角度讲,是对高空抛物这一危害行为的有力打击,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得以释怀,从预防犯罪角度讲,是为广大人民群众带上一顶“安全帽”、编织一层“防护网”。(袁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