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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毒品,同样构成犯罪

2021-12-27 14:04:37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王慧丽)近日,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1年8月,张某在陈某(另案处理)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向龙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颗、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在抓获现场,公安人员从张某身上搜出红色圆形片剂状毒品疑似物5袋及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3袋,共重4.1克。经鉴定,在0.47克白色晶体状毒品中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余均未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等毒品成分。

该案移送点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贩卖交易的“毒品”中不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等毒品成分(0.47克仅为自己食用),但张某认为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此把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进行贩卖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未遂)。

既然张某贩卖的不是毒品,为什么还要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属于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张某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虽然由于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达不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客观上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仍然存在。对其贩卖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承办检察官解释道。

2021年10月22日,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点军区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在看守所对张某贩卖毒品案出庭支持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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