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春12月22日电 (谭伟旗)记者22日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未成年人张某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认识“女主播”并添加其微信,通过发红包、转账等方式打赏。
据悉,原告张某在帮其父操作手机银行时偷偷记住了银行卡密码,并私自将父亲的银行卡与自己的微信相互绑定,张某在通过某平台观看网络直播时认识了女主播宋某,随后双方添加微信好友。
在微信聊天时,宋某以买衣服、手机、交房租等理由,让张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多次转账给她,张某父亲发现时已经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转出14万余元。
此外,在二人相识期间,张某还赠送了宋某3个女式包(张某表示价值3万元)。故张某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这17万余元,其父母承担返还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微信及支付宝资金来源为绑定其父亲银行卡,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现其父亲不予追认,因此赠与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认为,案发时,被告宋某已经年满十七周岁,并且已参加工作,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依法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因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送出的3个女式包价值3万元,其要求返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根据案件事实及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原告张某13万余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监护人应承担起监护、教育责任,以身作则,加强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