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栋梁 通讯员 丁清凌)公交车是许多市民交通出行的首选,大多数公交车上下车门的开合由司机掌控,一旦车门开合时机不当,可能会导致乘客受伤,严重时还会造成交通事故。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南阳市某公交总公司向原告韩某赔偿经济损失111072.43元及精神抚慰金9000元。
2020年5月1日11时许,韩某乘坐张某驾驶的公交车,张某在到站未停车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又迅速关闭车门,致使韩某在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撞后摔倒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因韩某与张某所在的南阳市某公交总公司在赔偿事项上存在较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韩某遂将南阳市某公交总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30204.36元。
公交公司辩称,该案件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且原告在车辆没有停稳时下车,也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是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但不对本车及本车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负责。本案中,被告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在车辆驾驶过程中因未遵守交通法规,在车辆到站后不停车且在行驶过程中打开车门,导致原告韩某下车后摔倒在地,造成受伤。该损害结果是驾驶员违规行为导致原告下车后摔伤整个过程的延续,不能因此认定原告已转化为第三者。韩某上车缴纳乘车费用后,其与被告公交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韩某的损害是在车辆运行过程中造成,故本案为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被告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就本次事故存在两个过错,一是车辆到站后,没有按规定停稳车辆,而是在车速较快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又迅速关闭车门,此行为明显具有安全隐患和重大过错;二是在车辆到站后,驾驶员对车内乘客下车情况没有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原告韩某自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时,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达到约定的目的地,且原告作为乘客并不能掌控车辆,故被告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