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立权 记者肖俊林)近日,赵某的父亲来到河北省内丘县检察院,主动退回了检察机关给予的9万元司法救助金。
2020年12月1日,赵某在一家娱乐城被李某打伤,经鉴定为重伤一级。赵某住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内丘县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在筛查司法救助案源时发现,赵某伤情较为严重。然而,其家庭贫困,几乎无力承担高额的治疗费,赵某随时有生命危险。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实地走访了解到,赵某家住农村,离异后带着年幼的儿子生活,且其父母年事已高,已无劳动能力。案发前,赵某每月收入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并无存款积蓄。案发后,为救治赵某,已欠下巨额债务。
“一般司法救助案件都是在义务人无法进行赔偿的执行阶段启动,赵某情况特殊,如不及时救助,他在医院会因无法治疗面临生命危险。”该院检察长尚丽娟介绍说,通过数次实地走访,该院认为赵某的情况符合《河北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中“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救助情形,应当予以救助。”
此前,赵某的姐姐作为代理人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该院随后作出向赵某发放救助金9万元的决定。
9万元救助金解了赵某全家的燃眉之急,帮助赵某度过了生命危险期,如今赵某病情稳定,正在逐渐康复,赵某一家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
“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当赔偿义务人有赔偿能力时,实施救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追偿,并缴入国库。”根据上述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该院在向赵某发放救助金的同时,依据该条文对赵某父亲进行了释法说理,国家发放司法救助金,是对权利义务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救济措施;你们将来得到赔偿后要及时退回救助金,使救助金循环使用,救助更多需要帮助之人。
为监督救助金使用情况,该院建立了司法救助跟踪回访台账,采取电话回访、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了解赵某情况。
2021年12月,李某承担了造成赵某伤害的赔偿责任。拿到赔偿金后,赵某父亲主动联系办案检察官,提出退还已领取的9万元救助金,并再三感谢检察机关对儿子遭遇困难时伸出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