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胡佳佳 通讯员 甘国飞)日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万载县委原书记胡全顺受贿、行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全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胡全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没收胡全顺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全顺在担任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中共宜阳新区党工委书记、万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立项、工程建设推进、工程违规处罚、企业转型补偿、企业融资、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合计1414万元。2010年至2019年,胡全顺为谋取职务晋升,向他人行贿60万元。
吉安中院认为,被告人胡全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全顺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所得赃款已全部退缴,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胡全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