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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3楼抛掷物品砸坏他人财物

聊城一男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刑

2021-12-08 09:36:56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7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在东昌府区某小区1号楼13楼家中同其妻张某发生争吵,后将铁腿木座的圆形凳子和小型电扇从家中主卧窗户抛下,将1楼某理发店雨帘及李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同年7月22日,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从其居住的13楼向楼下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希玉  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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