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撤销?

湖南常宁法院:大额赠与应视为附条件赠与,婚姻不成应返还

2021-12-07 13:53:50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刘 威)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作出赠与行为十分常见。当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时,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袁某与被告朱某自2020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琐事分手。在交往期间,原告通过YY平台给被告打赏52934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支付133171元,在京东、美团等网站为被告购买物品价值53215元。同时,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额转款外,大额回赠共702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袁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款项52934元,应视为被告朱某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应得利益。对于原告向被告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款或购物、订购外卖等大量小金额款项,其中还存在金额为“52”“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为一般赠与;对于原告袁某向被告大额转款或购物共计金额54199元,上述大额转款和购物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结合生活常理及婚俗习惯,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受赠人应予以返还。但因被告在与原告的交往中,除多次小金额转款和购物回赠原告外,亦转款70269元给原告,已超过了原告所给付的金额,应视为被告已返还了原告的附条件赠与。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恋爱期间或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金额较大,明显超过双方交往期间正常开支范畴的部分馈赠,不同于一般的财物赠与,双方虽在成立赠与合同当时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大额度财物的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即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女仆”陪玩惹来性侵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点话题

热门视频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

“以租代采”缘何吸引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