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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房时没有留下文字记录,职工以认购房有误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败诉,后提起房产行政登记诉讼也被法院驳回。调解无望、诉讼无门、投诉无果,面对这起旷日持久的纠纷,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和解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化解——

终结17年的房产争议

张吟丰 何芬 欧阳涛    2021-12-01 09:47:19    检察日报

姚雯/漫画

 

近日,在湖南省汝城县检察院的主持下,朱大爷与汝城县房产管理局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撤回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至此,通过民事和解推动行政争议化解,一起长达17年的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单位认购房引发纠纷

当事人17年诉讼无果

2004年5月,汝城县文明乡文明粮站改制时出售职工住房,规定本单位下岗职工对房子有优先购买权。朱大爷当初是该粮站的下岗职工,在开职工大会时,他记得自己认购了粮站三楼第三、四、五间(第五间是间小房,与第四间套连在一起)房,但当他去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却发现第四、五间房已经登记在了李大爷名下。

李大爷不是粮站的下岗职工,他是怎么买到这间房子而且还进行了登记的?朱大爷后来得知,李大爷的房子是通过粮站另一名下岗职工易大姐转让得来的。然而,不止朱大爷本人,连同事林大爷、刘大爷也记得,当时是朱大爷认购的三楼第四、五间房,易大姐认购的是三楼第二间房。

“明明是我认购的房子,怎么就变成了他的?一定是他看到第四、五间房套连在一起居住方便就调了包!”朱大爷认为,李大爷家有亲戚在粮食局当领导,一定是领导帮忙,才使李大爷有了可乘之机。

朱大爷越想越气愤,找到当时主持会议的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告诉他,那场职工大会没有留下会议记录,无法证明他认购了三楼第四、五间房。朱大爷坚持认为是有人动了手脚,导致他认购的房屋被他人调包,于是,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多年来,多部门多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

2014年,行政机关再次对此事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李大爷的房子系由另一下岗职工所购,其转让给李大爷;另外,当时的政策是协议转让,并没有文字依据证明房产处置会(即职工大会)上是由朱大爷购买的第四、五间房,档案资料中也未能查到当时的处置决定,无法证明朱大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2015年,朱大爷向汝城县法院提起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法院判决其败诉。朱大爷不服,向郴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2017年,朱大爷又向资兴市法院提起房产行政登记诉讼,被驳回后,他再次向郴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又均被驳回。

十多年的奔波,朱大爷的满头青丝已成白发,改革后的主管行政机关也由粮食局改为农业局,后又变更为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发改局”)。调解无望、诉讼无门、投诉无果,十多年的辛苦并未给事情换来丝毫的进展,不甘心放弃的朱大爷于2021年3月向郴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朱大爷的申请后,郴州市检察院经分析研究认为,该案可以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角度着手,遂将该案转交给汝城县检察院办理。

深入调查寻找突破口

先行解决民事纠纷是关键

郴州市检察院的交办函刚到汝城县检察院,朱大爷写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情况反映也被转交过来。此时,正值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郴州市检察院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带着汝城县检察院的检察官研究分析案情。

经过调阅相关案卷材料,得知该案历经民事、行政共6场诉讼,李大爷已经于2009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民事判决争议房屋属李大爷所有并无错误。而房产登记部门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登记、行政判决驳回朱大爷申请也都是正确的。市县两级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如果直接不支持朱大爷的监督申请,法律上是没有错误的,但当事人的纠纷并没有得到解决,争议会继续存在,明显属于案结事未了。

考虑到当年那场会议的资料不齐全、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上存在疏漏是导致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郴州市检察院认为,朱大爷与房产局之间行政争议的本质是朱大爷与李大爷的民事争议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以致纠纷一直持续,也使两个家庭十多年的光阴陷入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做更深入、更细致的工作,着手处理好双方的民事争议,让双方当事人放下恩怨,握手言和。

多部门联手解心结

民事和解推动行政争议化解

方向确定之后,接下来就是怎么做的问题。因该案系企业改制带来的遗留问题,极易影响社会稳定,涉及争议历时久远、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十分尖锐,检察官决定找到主管行政机关汝城县发改局,与他们商定共同做好调解工作,促成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通过到发改局调查,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朱大爷与李大爷十多年的官司整个粮食系统都知道,下岗职工对于引发纠纷的原因有着太多的主观臆测。检察官意识到,既要把案子办结,又要释法说理到位,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是重中之重。

上世纪八十年代集体宿舍于现在来说已经老旧,案件争议的标的并不大,这么多年的诉讼,当事人的付出已远远超过该案的标的,如何通过这些背景找到案件的切入点是关键。

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之后,汝城县检察院和县发改局联合组成办案工作组,全力化解双方矛盾。办案组工作人员从侧面了解得知,李大爷这几年办了家米厂,日子过得不错,加上前几年在争议房旁边盖了幢四层楼的新房,孙子又出生了,每天都很忙,对这件事情已经产生倦怠,有不想要房子的意思,但面子上又过不去。考虑到李大爷购买房屋后从未居住过,结合他不经意间曾流露出不想要这间房的想法,工作人员遂向李大爷提出由朱大爷出资购买争议房屋的调解方案。

第一次正面接触李大爷时,这个方案遭到李大爷的直接拒绝:“不行,我都和他打了十多年的官司,而且我还赢了,我要是放弃,旁人怎么看我?”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李大爷的思想工作。几次往来之后,李大爷吞吞吐吐地说,这个方案他本人是同意的,但是他跟家人难以交代。

“既然这样,那就把家人也叫来吧,我们一起做工作。”工作人员爽快地答应了李大爷的要求,把李大娘、大爷的妹妹、儿子一起叫了过来。

李大爷的妹妹是个直性子,多年来一直认为哥哥太老实受人欺负,全家深受其害,生活受了很大影响,一见工作人员便快人快语地说:“打了这么多年的官司了,还调解什么?”

“你哥现在这么累,头发都白了,孙子都几岁了,本人都有想要放弃的意思,你还要他这么奔波吗?”虽然李大爷的妹妹还是不甘心,但检察官话说到了李大娘的心坎里。“我们还是算了吧,反正家里也不缺这间房子,他家房子稍紧些,就让他拿了算了吧。”

办案组工作人员也同时向李大爷家人表示,该向周围邻居做的工作一定会做,会尽力维护李大爷家的面子。听到李大爷愿意放弃争议房,性格耿直的朱大爷主动提出愿意给李大爷适当的补偿,并表示今后也不再为此事到各部门投诉。

2021年9月17日,朱大爷与李大爷签订和解协议,由李大爷配合朱大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朱大爷补偿李大爷人民币13352元,双方握手言和。

鉴于粮站房子年岁已久,而不动产登记改革已经是“三证合一”制度,内购房还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土地落宗要现场核实等问题,过户手续极为复杂,双方都是年过六旬的老人,承办检察官在双方签订完房屋转让协议后,陪同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与周边邻居释法说理,让周边群众也了解该案得到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的互谅互让,消除了大家的猜测。

■检察官说法

发挥监督智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和解、争取支持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是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积极探索,也是行政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们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官通过认真研究案情、透过行政争议的表象,抓住了当事人实质上存在民事争议的本质之后,又联合主管行政机关深入调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采取以解决民事争议入手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将困扰当事人十多年的行政争议、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政和的办案效果。

在办理司法个案中开展有效的释法说理,与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并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及时向所在地党委及其政法委报告,是确保行政检察监督办案取得实效的重要方法手段,也是发挥监督智慧的重要体现。在办理此案时我们发现,该案涉及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社会关注度极高,如何通过释法说理消除群众对此案所产生的猜忌,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后,我们及时与主管行政机关形成合力,对判决情况进行释法说理,对改革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得到群众的认可,消除了办案杂音。这也是该案成功办理的关键。

(湖南省汝城县检察院 欧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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