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经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山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宣判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大学毕业的李某本拥有一个美好光明的前途,却因沾染上毒品一步一步走上不归路。2019年9月,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本是一次改过自新的好机会,然而李某不思悔改,缓刑一结束就重操旧业,在谢某等人的唆使下,又干起了贩卖冰毒的勾当。
这次,李某变“精明”了,她用妹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注册了微信号,用来联系贩卖毒品和收取毒资。收款后,再把钱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或银行卡上用于消费。
李某觉得,躲在妹妹的身份信息后面,就可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毕竟她们两个人是亲姐妹,账户上有资金来往是很正常的事。却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属于“自洗钱”犯罪。
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并收取毒资,以销售化妆品做伪装,通过快递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今年2月,其中一名山东籍吸毒人员在肥城被警方查获。随即,肥城警方顺藤摸瓜一举查获了这个贩毒团伙,3月11日,李某被抓获。经核实,截至案发前,李某通过上述方式转账毒资3780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以及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来源,使用他人身份注册微信,联系贩卖并收款、转账、消费的行为,属于“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形,其目的系为掩饰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9月3日,肥城市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向肥城市法院提起公诉。11月2日,法院经审理一审作出上述判决,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案谢某等其他犯罪嫌疑人因涉及其他犯罪事实,仍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