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洪 丁 俐 通讯员 王毅然 吴楚君)矿区工地停工放假后,因施工公司未对老采坑废弃通道出入口采取封堵措施,工人在矿区废弃通道拖拽抛锚的挖掘机,发生坍塌后导致5人当场死亡。日前,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劳动安全事故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梁某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6年9月30日下午,某矿业有限公司挖掘机司机陈某驾驶一台挖掘机行驶至公司承包矿区的废弃通道中段时,挖掘机出现故障抛锚。10月2日,该矿安全员梁某孟和陈某维修挖掘机未果。另一挖掘机司机袁某强驾驶另一台挖掘机与工人陈某保、周某文前去帮忙,5人欲将抛锚的挖掘机拖拽至设备停放场,此时挖掘机抛锚地点东侧边坡突然发生坍塌,将5人及两台挖掘机全部掩埋,5人当场死亡。10月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梁某光主动赔偿了5名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6年11月,襄阳市人民政府对此次坍塌事故出具认定书,认定此次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光没有组织对矿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以往形成的老采坑废弃通道出入口没有采取封堵措施,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身为负责人,长期脱离岗位,日常安全管理仅委托安全员负责,其自身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光身为矿区主要负责人,是该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组织对矿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5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梁某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赔偿5名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梁某光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