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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通信设备帮助电信诈骗

四川大邑四名被告人被判刑罚

2021-11-25 10:59:36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架设GOIP设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并处罚金各2万元;被告人朱某、谢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各1.5万元。对扣押在案的GOIP卡池机9台、服务器2台、显示器1台、电话卡3763张、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2台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姜某的违法所得198461元、陈某的违法所得3833元,朱某、谢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没收。

2019年8月,被告人姜某、陈某共谋通过网络开展电话坐席业务,由姜某负责在网上购买GOIP等设备邮寄给陈某,陈某负责安装、调试。陈某找到合伙经营某通信公司营业部的被告人谢某、朱某,以电话营销房产、教育信息为由,将8台GOIP设备安装到某通信公司营业部一间办公用房内,并商定按照拨打分钟数支付报酬。GOIP设备中使用的手机卡由谢某、朱某提供,平时维护由陈某通过微信指挥谢某操作。

2020年2月10日,某通信公司告知谢某、朱某,其经营的营业部开通的手机卡中有4个号码涉嫌诈骗,要求谢某、朱某进行核实。谢某、朱某便询问陈某、姜某,姜某告知其不可能实施诈骗活动,谢某、朱某二人遂不再理会此事,继续开展该业务。

经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9日,安装在某通信公司营业部的GOIP设备向外拨打诈骗电话已致涂某等二十名被害人报案,涉案金额29万余元。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姜某获取违法所得198461元,分给陈某3833元,通过银行转款给朱某1.2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姜某等四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且造成二十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9万余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四名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量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赃数额,及各被告人相应的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王  鑫  刘方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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