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东至县检察院收到了案件当事人洪明送来的一面锦旗,上书:“秉公执法一心为民树检威 依法监督五年冤案终昭雪”。洪明说,如果不是检察机关持续监督,他真是不知道该怎么办。
账户被冻结才知惹上官司
2016年4月,姜强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洪明告上法庭。东至县法院一审认为,洪明向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简称“鞋业公司”)购买鞋类产品,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洪明欠该鞋业公司货款,鞋业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姜强,并书面通知了洪明,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因此,对姜强要求洪明支付所欠货款180余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2016年10月,在洪明缺席庭审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洪明支付姜强180余万元货款及利息。
2017年初,洪明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这才获悉了法院判决情况。洪明于是拿着2015年5月与鞋业公司已经结算的清单,以有新证据为由,向池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池州市中级法院于同年10月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洪明提供的新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驳回洪明再审申请。
洪明不服裁定,向东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东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受理申请后,梳理出三个疑点:一是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究竟有没有送达洪明?二是洪明提供的结算单据能否作为新证据?三是姜强作为鞋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滥用控股股东地位?鞋业公司与他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转让?
为弄清事实,承办检察官调取法院一审案卷材料、询问洪明居住地址以及鞋业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前往广州实地开展调查核实,调取了鞋业公司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资料。在广州检察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检察官费尽周折,终于找到鞋业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但发现鞋业公司早已搬离此处,调查工作也随之陷入僵局。
程序违法发出再审建议
综合其他调查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洪明和妻子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北京经商,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法院三次向洪明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时,均填写了姜强及其律师错误提供的洪明地址和联系号码,而且联系地址是洪明的户籍地而非经常居住地,导致邮寄给洪明的传票等材料均被EMS特快专递退回。此外,法院在没有查询及穷尽直接送达手段的情况下,在报纸上向洪明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违反了公告送达的法定条件,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据此,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于其他疑问可以在法院再审时充分调查、辩论查明。
然而,东至县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却未予采纳。东至县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跟进监督,提请池州市检察院向池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承办检察官表示,这次提请抗诉,除了鉴于法院存在送达程序违法外,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也是抗诉的理由。此前洪明提交的证据被法院认定无法确定真实性,后来洪明向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洪明提供的其与鞋业公司结算清单落款处印文与该公司在其他合同书上落款处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可据此判定该清单属于原审庭审前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
持续监督案件终获改判
2019年5月,池州市检察院向池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池州市中级法院将案件裁定指令东至县法院再审。然而再审后,程序上的问题得到了纠正,但结算清单的效力问题还是没有被法院认可,法院依旧维持原判。
洪明不服抗诉后的再审判决,上诉至池州市中级法院,池州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东至县法院再次重审,县法院依旧维持原判。洪明仍然不服,并再次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检察官代表池州市检察院出庭,并充分发表意见。
“法院非常重视这个案件,此前县法院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我们充分发表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意见。池州市中级法院这次开庭审理前,也请检察机关向合议庭书面递交了检察监督意见。”承办检察官表示,法院多次召开庭前会议研判商讨案情,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厘清事实,查清证据,实现公平正义。
2021年7月,池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认定,洪明与鞋业公司之间为代理销售关系,并非姜强诉请的买卖合同关系。姜强在法庭上提交的对账单是洪明全权代理销售期间部分货款未回笼的依据,不能作为买卖合同欠付货款的主张债权依据。洪明提交的2015年5月结算清单、明细等证据对姜强主张的债权享有抗辩权。姜强滥用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将应收货款以债权名义转让至自己名下,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持有的对账单和债权转让协议不能作为主张债权的凭据,因此姜强不具有起诉主体条件。
最终,法院驳回了姜强起诉,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