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高某周等9人涉恶案,维持新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首犯高某周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45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还对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判决,判决高某周等人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934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周自2014年担任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龙泉村村委会主任以来,先后安插、拉拢被告人李某汉等人,长期把持龙泉村村委会村务,逐步形成以高某周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多次以维护村集体合法权益为名,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排挤、报复不配合其工作的村干部、村民。
高某周为巩固其在村委会中的势力和威信,利用分红款维系支持其的村民,对不服从其的村干部、村民扣发分红款,又利用其担任龙泉村村委会主任的权力,绕过民主议定程序,以签名代替商议,表决通过非法事项。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处置集体土地,获取大量非法资金。
同时,高某周违反“三资”管理规定,对村委会财务实行“坐收坐支”,造成村委会账目混乱,大量资金去向不明,又违规发放村干部补助、奖金,私下拆分和独揽村内基础工程,违规建设道路、桥梁、办公楼、牌楼等。在被告人高某周的组织、策划下,该犯罪集团多次在龙泉村村委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周等9人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海磊 梁锦荣)